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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界定如下:1、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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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允许进行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赢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赢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参加经营活动记录或记录过大处分的情况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情况较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参加营利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兼职的,记录或记录过大处分的情况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情况较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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