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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根据《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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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2)对于医疗单位虽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况,应由开办单位承担后果。 (3)对于没有医师执业许可证而借用、租用、挂靠使用执业许可证,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承包人(借用人)自己解决,医疗机构不负责的情况,被挂靠人要对挂靠人的挂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负连带责任,即使在未收取费用的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同样如此。 (4)对于一些医疗单位为了抬高单位形象,提高医疗水平,邀请其他医院的一些有名望的医师来为病人诊治的情况,以邀请单位为被告。 (5)对于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不知道是哪一个医疗机构医疗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的情况,以全部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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