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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建造了一个房子,行政复议违建拆除的期限是复议是两个月,诉讼是六个月,也就是说你在两个月内可以进行复议,六个月内可以进行诉讼。在实践中我发...
就违建拆除行政复议来说,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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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对行政机关没有告诉诉权和诉讼期间的,应当注意适用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间的,起诉期间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间时起算,但逾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将此期限延长至2年。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拆除违建行政复议如下务院对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解释。《国务院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说明“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2000年12月1日”。虽然《城市规划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被《城乡规划法》废止,但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含义是一样的,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国务院答复函可以明确的说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因实施了法律上不存在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因此,被申请人错误适用了《行政处罚法》,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故该行政行为不能成立自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你可以向作出行政裁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你提出的复议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复议的呢让他们出具不予复议的材料或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作出的裁定。告诉你的是向上级提起的复议如果不接受一定要其出具书面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法院不接受没有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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