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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故承包应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能力,发包人也正是基于承包人具备承揽该项工程的能力,发包人也正是基于承包人有该...
一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一直以来各个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二是建筑行业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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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招标项目即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对强制招标进行监管,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因此,强制招标工程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法条确立了在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具有优先效力,而“黑合同”则不能作为结算工程的根据。
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双方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当按照工程结算单上列出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委托方未按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双方必须是工程双方具有法定权限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结算单也需要双方盖章,以更好地保证工程结算单的有效性。但只能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需要其他证据证明:如双方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书面证据,以及其他信函和记录,可作为工程量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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