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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存在时间限制?

2024-11-12
在一般情况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这种补助金主要适用于遭受工伤伤害后需要与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结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超过一年的限制。但是,如果在超过这个期限之后要求获得这笔补助金,那么这样的请求将被视为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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