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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第1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使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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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 (1)财产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财产关系,指的是不具有纵向行政隶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财产流转、财产继承等横向的经济关系。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一旦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为经济关系发生纠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财产关系案件。对这种案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人身关系案件。这里所说的人身关系,是指基于权利人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比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属于人格权关系;在民事法律上就表现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而与公民或者法人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而产生的权利关系就属于身份权关系比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这些不具有政治性和隶属性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一旦当事人因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提起了诉讼,就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3)劳动争议案件。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必须经当地劳动仲裁、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均可以通过到法院打民事官司的途径解决。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优点就是简化了法律上的相关程序,对于问题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运用,避免自己时间以及金钱的浪费,但是在有关环节的组织上需要自己注意实际的需求,不能因为自己的盲目导致问题的处理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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