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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拖欠本息;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变更,须符合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可变更具体事项要求; 3符合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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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要有城市户口; 2、平时收入要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3、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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