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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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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一)运营车辆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二)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的;(三)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的。
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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