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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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