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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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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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