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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产权纠纷,侵权的行为,这种产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提出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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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全省各级各部门逐步完善“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用调解仲裁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仲裁机构能力建设还比较薄弱,有些仲裁委员会虽然成立,但还不能开展仲裁活动,仲裁工作经费也难以保障,仲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此,报告指出,要在年内涉农县(市、区)全部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要设立。省内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仲裁员培训和调解仲裁规范化示范行动,争取用3年时间,对全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轮训一遍,并且每年安排10个县(市、区)开展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1)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但不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证。因为村民在继承等情况下是可以拥有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依据第二处宅基地使用证只能享有有限的权利,直至继承的房屋倒塌灭失,该宅基地使用权也就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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