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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解除合同的工程量可以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工程量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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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已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工程量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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