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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
因为经济纠纷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如果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在当事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夺取公司的财物,这是非法占有的行为,严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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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抢回赌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如果打成轻伤以上,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抢劫未遂是抢劫罪。如果他人抢劫,但是抢劫未遂的话已经实施了抢劫的行为,那么就会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会进行处罚的,即使是抢劫未遂也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但是这种情况应当会从轻处罚。
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只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谢某虽然已经将被害人连某珍的金项链强抢到手离开连家,但顾及到多年的姘居偷欢感情,只是想用抢金项链的手段气一气连某珍不答应借钱给他的行为,主观上并不没有想非法占有连某珍的金项链,当守在路边得知连某珍因怕丈夫回来不好交待欲往派出所报案时,谢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就急忙将金项链还给连某珍,因为认定为犯罪要主客观相一致,故谢某的行为既不构成抢夺罪,也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应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对谢某的行为应建议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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