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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在夫妻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一)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形,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二)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 (三)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四)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五)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的情形,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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