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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居间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
居间人促成合同的成立是指什么?是指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中间人强加的。 是居间人促成我和房东签定的合同吗那要看他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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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就是我们常说的中介服务合同。是指中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介绍,委托人必须向中介人支付约定的报酬。那么如何确定中介合同的管辖法院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单居间合同规定的特殊管辖。所以,居间合同的管辖地问题也适用以上两条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一般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起诉。另外,如果合同履行地可以确认,可以适用第二十三条,即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向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的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1)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2)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3)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种: (l)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居间人不获得报酬即不予居间服务,应当推定委托人承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一般只有在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时,即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时,委托人才给付其报酬。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是否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呢关于这个问题仁智互见。但学者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法律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公民或法人才可以成为居间人:第一,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还必须经工商登记;第二,鉴于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可以凭借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关系,从中牟利、孳生腐败,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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