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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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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也无权行使。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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