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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具体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因必备条款欠缺导致合同无效; (2)以口头约定代替书...
确认劳动关系案由的依据主要是: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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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⒊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⒋考勤记录; 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劳务关系主要是为了区分劳动关系;2、法律只认可一份劳动关系,如果一个人有劳动关系了,在建立的关系,一般可以按劳务处理;3、特殊的主体可以认定为劳务关系,比如使用童工的特殊行为,以及退休人员的返聘;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延伸补充: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3、裁员和辞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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