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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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