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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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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一般不会产生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使其行政职权,实施非法拘留、非法拘留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将产生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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