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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立全省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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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自行条件而自行招标的;(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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