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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产假规定

2022-03-18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此外,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女职工享受前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候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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