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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政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2022-08-02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湖北省实施办法》(1994年10月12日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由国家工商局依照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上面就是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条款,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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