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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基本原理,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一般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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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也可以由相应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以及2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如严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商业秘密所相关的侵权责任包括有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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