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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居住、未使用而拒交以房子还未居住,未使用物业服务为由拒交,一般得不到支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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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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