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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3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资为1600元/月,最低工资指的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津贴、其他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现在最低工资是每月1720元,从9月1日起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1890元。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7元/小时提高到2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小时提高到49.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1,深圳关内外现统一最低工资为1100元。 2,每小时加班费不得低于1100/21.75/8。 3.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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