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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育的当事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
赣州市刘女士来电:我已生有一个男孩,有10多岁了,目前想抱养一个小女孩,请问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允许,如何办理手续? 特约记者郭燕查询: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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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中,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1个子女的”提至第一款。修改后的第十五条为“一方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将“单独”的概念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 该条款规定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依法收养的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胎子女系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1、如果没有生育过子女只收养了一个子女的;或者说是已生育过一子女又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前提是,收养的子女必须是合法收养的子女,也就是说,收养行为是经过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 2、如果是非法收养的,那就不能再生育了,因为非法的收养行为经当地计生部门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则视同违法生育子女处理。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未婚生育的孩子只要满足收养的相关条件,即可以被收养,如下: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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