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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们夫妻符合以下情况,则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
未婚生育的孩子只要满足收养的相关条件,即可以被收养,如下: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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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后可不可以生二胎,那得看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怎样规定的。 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到,只要你是合法地收养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前提有两个:一是你省是怎么规定的,你可以查阅你省的上述《条例》确认;二是必须是“合法收养”,也就是说,你的收养行为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
无特殊情况,不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未婚生育的孩子只要满足收养的相关条件,即可以被收养,如下: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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