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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申请规划许可证,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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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市政类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或已完成代征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除外);(三)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城市市政管网更新、改建及老旧小区完善市政配套项目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道路建设工程还应提交各专业管线单位配合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的意见;管线接口和道路开口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合法的证明材料;对城市安全、、文物保护等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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