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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 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 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限定,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提议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能够向证人、判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再次进行调查、判定或者勘验的,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次,如果原告无提供新的证据,法院对被告的质证可否采纳应该由法院决定。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延时审理的决定,或者直接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限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裁判。裁判前能够调解的,还能够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判。第一百四十六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延时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借口无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议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再次判定、勘验,或者需要增加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案中,你负有举证证明你运送黄沙到该建筑工地的责任,但是对方实际控制该单据,你可申请责令对方提交。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你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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