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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初审与评估 借款...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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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职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三)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及二手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申请人应该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省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 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③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房产应当产权明晰,无债务纠纷,未设定居住权,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市场流通条件; ③申请贷款的房产为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第一套房面积应小于144平方米。 (3)购买的自住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一年内。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含长沙市及外地)的。 (8)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价款的政策规定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具体依据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及所购建住房的类型确定。 5.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6.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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