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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及副行长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或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具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经历;(三)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公司的破产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或副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公司的破产记录,无犯罪记录。
外资金融机构应保有不低于存款总额25%的下列流动资产:现金、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的拆放同业款及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的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及副行长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或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具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经历;(三)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的破产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或副行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二)品质良好,无个人或所经营公司的破产记录,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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