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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最...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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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除了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三种情形外,还有以下情形也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超过3%)3、商品房户型误差,例如,双方在房屋交付的时候,房屋的主要部分却有一根柱子影响房屋的交付条件。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没有订立担保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5、商品房质量问题:比如说房屋的主要部分漏水、主要的部分有严重的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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