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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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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三项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 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及行为所造成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与预估,所以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相当重要的。我国法律也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有父母,那么父母就是其监护人,如果没有父母,那其近亲属也会顺序作为其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要是根据亲权确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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