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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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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就可以.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复印件经核实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形式有: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评估意见、检查记录等。证据必须核实,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方提出异议,就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第68条规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在民事诉讼中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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