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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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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首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其次该等自然人可细分为三类人群,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要求行为人有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此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有故意,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则当事人无法利用; (2)当事人是否从事了有关的行为,即只有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有可能推断其具有故意; (3)当事人从事有关行为前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三)客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更准确的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四)客观方面
第一,客体要件犯罪客体。该罪类似于内幕交易罪,侵犯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信息不对称交易,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也违反了证券市场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的理解、掌握和应用程度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利益。虽然非公开信息交易在程序上与正常交易程序相同,但也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部分人利用非公开信息对市场做出反应,使用非公开信息交易和内幕交易一样,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二、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因职务便利而获得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披露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第三,犯罪主体的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员工两个方面。;第二,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相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即积极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明示或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此罪。犯罪主体不慎泄露未披露信息,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不能按照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除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认定以外,还有处罚情况: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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