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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
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其效力的认定方式:以经过婚姻登记机构(一般是指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准。经过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相关内容的,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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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又对财产分配等另有约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备份的离婚协议书随之生效。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如果有部分事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需要查看之前可能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话,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如果立有数份时间、内容、形式不同的遗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审查、确定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如果遗嘱都不合法,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一份合法的遗嘱,就按这份合法的办理;如果有两份以上的遗嘱合法,那么就要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几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没有抵触,那么可以按遗嘱的内容分别办理继承事宜; (2)如果几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应当按《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3)如果遗嘱人所立的几份遗嘱与其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
多份遗嘱并存认定效力的方法: 第一,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遗嘱无效,首先予以剔除; 第二,对于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多份遗嘱,处分财产不同,内容不冲突的均为有效条款;内容冲突的,则以形成的时间比较晚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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