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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政府制定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等,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全文登载。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公众可通过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免费查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四)违反规定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七)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八)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九)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十)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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