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08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四)违反规定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七)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八)对举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九)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十)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