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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版合同有效。 2、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可以有形地表现出合同所载的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若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合同,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并无异议的,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3、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可以采用网上订立的形式,至于合同生效与否是又一方面的问题,它与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因素密切相关,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合同没有违反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不一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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