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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维修前需确定损失部位的维修方式。首先必须告诉大家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损失部位的定损原则。所以,在对车辆损失部件进行定损时,我们首先就要与...
1.注意点一:事先确定维修方式 车辆某些部位损坏后,到底应该更换还是应该维修后继续使用,投保人和定损员的意见也容易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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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点一:事先确定维修方式 车辆某些部位损坏后,到底应该更换还是应该维修后继续使用,投保人和定损员的意见也容易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2.注意点二:可协商定损金额 除维修方式易起争议外,车险定损的争议中,对维修价格的争议占了多数。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 3.注意点三:定损和维修要到同一个地方 除上述两项提醒外,如果前期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切莫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为4S店所需要的维修金额是高于普通修理厂的维修金额的,如果客户按照4S店的定损金额向普通修理厂支付维修费用,就相当于客户的维修费用付多了。到时候索赔时,保险公司是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认损失金额,车主本人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
车辆损坏确定的注意事项如下:1。车辆维修前,应确定损失部位的维修方法。2、确定车辆维修费用。3、损确定和维护应尽可能在同一地点。4、确定损失的工作应尽可能一次性完成,避免二次损失的确定。车辆发生事故报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当事人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故进行损失价格鉴定。鉴定车辆价格损失时,各方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也应通知保险公司派人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果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天。3、当事人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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