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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的材料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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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的材料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状;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5、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6、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7、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8、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9、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1 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1、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有结算,对单价有争议的按总造价的7‰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2、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无结算,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1%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3、工程量有争议、无竣工图、双方无结算,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1%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4、工程未竣工,变更签证不全,工程量有争议,需进行现场形象进度描述,现场工程量签认,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 1.5%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工程造价鉴定有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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