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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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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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