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赔偿申诉人:熊xx(在法院执行中死亡),匡xx(与熊xx系母子关系),男,1x61年*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市xx县xxxx路xx号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赔偿申诉代理人:xx市xxxc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赔偿被申诉人:xx市xx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院长:段xx,地址:xx市xx县xx镇x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第二赔偿被申诉人: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院长:邹xx,地址:xx市x区x路x号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经过复议、申诉程序,是2个月。如果经过复议、申诉,时间跨度可达6个月(不包括赔偿请求人自身时间延迟)。
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60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