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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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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铁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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