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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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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要由被告单方面来承担。
合同的不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比如支付报酬一方不支付金钱、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等。对于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举证责任,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举出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古罗马诉讼中,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举证责任倒置指在诉讼中按举证责任一般原则原告本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却因某种原因依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一般举证责任的特殊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为保护弱者而设定的。2002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医方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将举证责任倒置到医方身上,有助于督促医方钻研医术、改善条件、规范服务,减少医疗失误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但从最高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效果看,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片面加重医院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医疗服务相较其他服务具有特殊性,医疗损害相较于其他民事损害也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由于人类认知有限,现代医学尚有大量未知领域,医疗服务有时存在莫测的风险,谁也不能要求医疗决策和医疗行为绝对万无一失。这就决定了在某起医疗失误或医疗事故发生后,存在三种可能情形:一种情形是能够确认医方须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能够确认医方可以免责;还有第三种情形,就是处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医方应否承担责任也是一个“未知领域”。这个时候,如果一定要求医方就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力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医方而言其实是很不公平的。医学科学是在向未知领域的探索中一步步发展的。在探索中前进,是医学科学的一个显著特点。从论证的角度来看,即使在医学上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论证时也会相当困难。特别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即使再高明的医生,实力再雄厚的医院,在很多时候也很难把因果关系理个明白。理不明白自然无法举证,如果因为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进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并将严重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医疗机构的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完全避免的。如果连技术问题也被追究法律责任,将使医务人员向未知领域探索的积极性被消解在吃官司的恐惧之中。而医疗事业的日益萎缩,将从根本上损害所有患者的利益。(二)加重了医方的“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最终损害了患者的切身利益。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它要求医务人员不仅有精湛的医术,还要有忘我的精神。正是靠了这种精神的引导,许多生命垂危的病人才在医务人员的积极抢救下转危为安。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就把医务工作者“预设”为有过错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医生为了洗刷随时会加到头上的罪名,就会积极地选择“防御性医疗”。所谓“防御性医疗”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积极性防御医疗”,就是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检测,几套治疗方案,工作周密。即便是积极性防御医疗,也有对患者很不利的一面,尽管它看似更严谨、更周密、更细致。它会增加很多无谓的检测的程序、方法、手段,从客观上讲增加了患者就医的成本,对患者本人或患者单位(公费医疗)、对国家的医疗资源都是一种消耗和浪费。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另一个是“消极防御性医疗”。以前提倡“只要有1%的希望都要用100%的努力来争取”,但现在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少医生都会选择明哲保身,手术没把握成功就干脆不做了。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甚至“见死不救”,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举证倒置让医生首先考虑避免事故的出现,假如这个患者的病有太大的风险,可以找出很多合理性的理由,例如医疗条件有限,技术能力不够等拒绝为他治疗。这种消极防御性医疗对患者极为不利,有时会造成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死亡。这样,一条原本旨在保护患者权益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损害患者权益的后果,这大约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三)降低了医疗纠纷的诉讼门槛,导致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的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患者状告医院的门槛,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容易诱发某些人滥用诉权,提起恶意诉讼,对方兴未艾的告医院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滥用诉权所导致的,将不仅仅是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被纠缠得精疲力尽,还伴随着司法资源的浪费等一系列非常消极的社会后果。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负责人披露,目前在有些地方,出现了黑恶势力介入医患纠纷的情况。某些人为攫取不义之财,竟然把帮助患者闹医院和打官司作为一种职业来“经营”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就更不能不使人感到担忧。因为患者方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证明事件性质的主动权。只要患者方在某一环节上不予配合,就可能把医院逼入有口难辩、举证不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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