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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中会有很多识别笔录,如作案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作案地点的识别,这些都涉及到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如果识别笔...
可以作为证据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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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件中,有许多识别记录,如犯罪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和犯罪地点的识别。这些识别涉及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识别记录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作为案件的依据:1、识别不是由调查员主持进行的2、识别前让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的3、识别活动没有单独进行的4、识别对象没有混入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识别中对识别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识别嫌疑的6、违反有关规定,无法确定识别笔记录的真实性的其他情况。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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