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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行...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各区、县级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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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尸体、粪便、废水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对水质的危害;(二)合理确定流溪河流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广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新技术;(三)指导农业生产者按照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禁止在流溪河干支流河道、水库进行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
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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