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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洪涝、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机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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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流溪河流域水资源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流溪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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