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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实践中,撤销权和财产保全是并不冲突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同时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可以。在实践中,撤销权和财产保全是并不冲突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同时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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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但要符合一定条件。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去法院解除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保证金额应等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要求的价值。在实践中,担保通常是由现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发放的。此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否则不予接受。如果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只能解除相应价值的保全,而对于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产,则继续采取保全措施。3、发生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撤销权诉讼前,只要是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是可以保全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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