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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手机:。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我诉民间借贷纠纷,我于年月向贵院提交申请诉讼...
行政诉讼中能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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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实施。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原告:xx,男,壮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被告:xx,女,壮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xxxxxxxxxxx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xxxxxxxxxxxxxx此致xx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具状人:
去法院解除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保证金额应等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要求的价值。在实践中,担保通常是由现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发放的。此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否则不予接受。如果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只能解除相应价值的保全,而对于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产,则继续采取保全措施。3、发生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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